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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4-19

发文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文  号:焦政文(2008)37号

发布日期:2008-4-19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九日

  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有关 制定。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按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

  (四)确保市级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改变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需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市级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轮换费用由市财政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储备粮或省级储备粮标准执行。轮换如发生亏损,按承储合同约定弥补。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储备粮的入库时间及市场状况,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轮换出库;或者根据储备粮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并将轮换方案送市财政部门、农发行焦作市分行备案。

  市级储备粮的轮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在规定的轮空期间,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照常拨付。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轮换计划进行市级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并负责日常保管。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销售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市场竞价方式进行。承储单位销售货款应当及时存入在农发行焦作市分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市粮食、食用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焦作市分行等有关单位。

  承储单位应按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动用指令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筹措资金拨付代储企业,对产生的价差收入,由代储企业上缴市财政。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属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从事市级储备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承储合同。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应当按要求建立同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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