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温政发〔2008〕50号
发布日期:2008-6-28
执行日期:2008-6-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当一式3份,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持1份,登记机关存档1份。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出质登记或者准予变更、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的经济户口中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
出质股权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当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簿。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