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陕西省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通知

时间:2008-01-21

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1

执行日期:2008-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1月14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58号令)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陕价成函{2008}8号),决定对我市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关零售、批发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决定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不合理涨价,控制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这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出台,对稳定当前市场物价有着积极的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价格备案措施真正贯彻落实。

  二、对在我市城区及郊县城区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关零售、批发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品种有:面粉、大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猪肉、鸡蛋、牛奶、奶粉。

  三、列入上述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在西安城区经营的较大零售企业有: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较大批发企业有:西安嘉里油脂公司、西安市油脂公司油脂仓库、西安市群众面粉厂、西安市肉联厂、胡家庙粮油批发市场、西安朱雀农产品交易中心。

  上述企业经营的商品因为进价提高需要调价且超过国家发改委规定幅度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经营者或者企业法人向市物价局统一备案;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各区、县要根据当地情况,对需要进行调价备案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提出批发、零售企业名单,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所在区、县物价局负责备案工作。

  四、在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物价局或者区、县物价局。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五、调价书面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经营者单位名称、经营范围、调价品种、调价幅度、调价理由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六、市、区县物价局在受理经营者的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七、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八、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九、各区县政府及物价局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联系人:宋健和、张海庭  联系电话:87295201、87255471.

  十、以上规定从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