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2008〕66号
发布日期:2008-6-24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 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 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五十条 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两个月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一次以上巡查、核实,特别是对停(歇)业的纳税人要每月实地巡查一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对虚假停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测考核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款核定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款核定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考核。
第五十三条 税款核定管理监测检查主要内容:
(一) 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
(二) 税款核定管理的程序。
(三) 税款核定管理的时限。
(四) 税款核定管理的纳税人满意率。
(五) 税款核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税款核定工作的税务人员应按月进行自我监测;基层分局按月抽查;市、县地税局不定期监测检查。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税款核定管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责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上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上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税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 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