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2000]34号
发布日期:2003-9-8
执行日期:2003-9-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范围包括。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具体形式分三种:一是向单位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二是将单位会计核算工作集中到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统一进行;三是向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委派财务总监。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步实行向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和集中会计核算。现将《长沙市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作集中到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统一进行;三是向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委派财务总监。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步实行向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和集中会计核算。现将《长沙市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八日
长沙市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提高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是指由财政部门向市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称单位)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被委派单位(含系统,下同)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委派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主管,由其设立的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 和制度;
(三)大专以上文化或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3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应在单位担任财务科长和副科长2年以上。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主要从单位现有财会人员中经过考试、考核选派,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会计委派实行会计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四)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反映、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一)组织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事项签署审核意见;
(三)依法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会计负责人人选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会计委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如下事项:
(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
(四)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单位重大财务事项;
(六)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委派会计人员对单位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应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会计委派按单位预算管理级次实行分级委派和管理。
主管会计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负责委派;基层会计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授权主管会计单位负责委派,并报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备案。
主管会计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管理,为专项行政编制,同时相应核减被委派单位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主管会计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按人事任免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核发委派证书。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由被授权单位核发委派证书。
委派证书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业。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接受会计委派机构管理的同时还应遵守被委派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任期责任评定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会同单位进行考核。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或授权委派单位根据任期责任评定情况决定连任、交流或终止委派。
第十五条 会计委派实行年度业务考核和奖励制度。考核和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阻挠、刁难委派会计人员开展工作或打击报复委派会计人员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委派管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维护委派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委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切实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会计核算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和银行账户的单位,其会计核算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集中进行。
第三条 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未委派会计的,实行集中会计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集中会计核算工作,其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负责集中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管理集中会计核算的主要工作是:
(一)统一设置账户,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单位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单位财务收支结果。财务会计报表同时抄送单位。
(四)检查、监督集中会计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好集中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
第六条 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应设置一名财会联络员,负责与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联系,财会联络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其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单位收入解缴和支出报账工作;
(二)申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三)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
(四)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七条 单位采用备用金报帐制度,其备用金数额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单位业务量情况核定。
第八条 集中会计核算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不改变单位资金审批权,不改变预算编制程序。
第九条 单位发生收支行为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各项支出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各种单据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各单位必须凭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报账。凡原始凭证或资料不全的,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有权退回原单位要求补充完整,违法违规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条 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有权到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的财务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将收入、支出项目及开支标准、经费审批人员签字笔迹或印鉴模式报送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好集中会计核算前的会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在实施本办法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集中会计核算机构应严格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切实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尊重单位正常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集中会计核算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