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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8-01-18

发文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延政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1-18

执行日期:2008-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全力推进和谐延安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1月14日分别召开的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去年二季度以来,我市和全国全省一样,出现了猪肉、食用植物油等价格涨幅过大的情况,影响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对此,中、省、市各级都十分重视,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体上看,去年以来粮油肉等副食品价格的上涨,是结构性物价上涨。当前,我市城乡居民消费生活必需品货源充足、丰富,供应基本正常,粮食价格平稳,生猪生产回升,没有出现断档脱销和抢购情况,市场基本平稳。但由于上年翘尾和今年春节来临需求旺盛的影响,今年一季度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计还会上涨,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此,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延安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中、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一)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按照中、省要求,我市天然气、供电、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公路客运价格、尿素、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价格要保持稳定。今年月度涨幅突破全省平均涨幅的县区,原则上不得出台除环保收费以外的调价项目。

  (二)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省政府已授权在今年内由市、县区政府适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了防止我市近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要对粮食(面粉、籼米、粳米)、食用植物油(豆油、花生油、菜籽油、食用调和油)、猪牛羊肉、牛奶和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程序、办法由市、县区物价部门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负责实施。

  对未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县区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1、市、县区物价、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粮食、食用植物油、猪牛羊肉、牛奶和液化石油气等生产、批发、零售等企业派驻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企业对价格政策、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2、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坚决打击相互串通、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旅游、餐饮、批发市场、零售商等行业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工作,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对已经查出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和经营者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或者虚构原价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 政策,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各部门既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项检查,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

  (三)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区政府要从现在起,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巡回检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联合执法检查,通过联合执法检查,营造氛围,形成声势,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春节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同时,各县区政府要在协调组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五)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考核机制。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标准,并及时向市考核办提供有关依据,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2008年的考核内容。同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考评制度,逐月公布各县区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定期通报各县区价格调控目标执行情况。连续3个月突破调控目标的,要向市政府写出报告。各县区也要将此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确保实现市场供应充足、物价稳定的预期目标。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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