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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2-11-27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政[2002]154号

发布日期:2002-11-27

执行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实施“两环开放带动”战略,不断加大外引内联、对外开放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现就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组织机构,抓好开放政策落实

  (一)成立“石家庄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市长任副组长,开放、计划、财政、监察、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城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开放办。

  (二)建立市优化投资环境例会制度。例会由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三)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抓紧将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开放工作的政策汇编成册,以便对照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部门权益拒不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或附加条件阻碍干扰开放工作政策的落实。

  (四)切实加强全市开放工作的队伍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支适应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需要的高水平的开放工作队伍。

  二、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外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地方办事,一张票据收费。

  (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即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四公开一承诺”服务内容的修订和公布实施工作。

  (三)有关单位对外来投资者要公布项目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明确申报、批复、办理程序。工作人员对投资者申报的材料要一次性说明修改意见和要求,否则调离该工作人员原工作岗位。

  三、消除“三乱”现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一)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报经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根据情况变化,每年年底前,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二)收费人员必须持《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后开具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否则,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投资数额较大、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严格控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除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外,确需检查的,须报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除涉案举报的事项外,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外来投资企业的依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行政事业单位不准以赞助、捐助、集资、基金、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征订报刊或提供其它有偿服务;不准以年审年检名义搭车收费;不准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公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财物、破坏生产设施和侵害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等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对流氓恶势力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要彻底铲除。同时,要认真查处各类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案件,重点解决各类经济案件久拖不判、审判不公的问题,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严禁以执法名义,干涉投资者正常的个人生活和娱乐活动;严禁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管办分离、经营与执法分离的工作,严禁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展赢利性经营活动,严禁新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严禁要求被检查单位到自己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年俭、评比和其他强制性服务。对已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认真清理,主管部门要在该文件下达20日内与之彻底脱钩,废止指定代理关系。

  (四)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严禁罚没收入与返还资金比例直接或变相挂钩。

  五、健全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全面清理和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假冒伪劣、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公平竞争。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开放意识,对外来投资者热情服务,不搞政策歧视,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坚决取缔不正当竞争,依法为投资者创造公正、公开、公平、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 严厉查处,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引咎辞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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