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文 号:景府发[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9-25
执行日期:2002-9-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优惠办法》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景德镇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优惠办法
为优化我市经济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加快瓷都经济发展,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经济重镇和江南旅游都市这一宏伟目标。根据有关 鉴证人事劳动管理服务。
94、高新区对急需引进的人才以及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经批准,优先迁入市区或办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并只收取工本费。
95、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自愿到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作的,不受地域、户籍限制,先行落户,只收工本费,对暂时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其编制可挂在区人才交流中心,3年内免收挂编费及档案保管费。
96、高新区内企业所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论其人事关系是否挂编在高新区人才中心,凡符合申报相应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申报、推荐,高新区职改部门按规定权限予以审批或优先向上级职改部门推荐,为其办理申报手续。
(五)其它事项
97、高新技术企业在涉及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时,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
98、高新区管委会全权审批中外投资者在区内的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咨询、评估、审批、办证“一条龙”服务,有关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
99、高新区管委会对在建项目和进区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介绍引进国外和港澳台以及市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景德镇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八、附则
100、国内外客商在景德镇市投资办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在景德镇高新技术区以外的工业园区和市内其他地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科技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本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开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01、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其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市政府以前颁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0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景德镇市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景府发[1997]9号)、《景德镇市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优惠办法》、《景德镇市保护外来投资者若干办法》(景府发[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