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豫发改办传真(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1-11
执行日期:2008-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有关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切实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中原油田、洛阳炼油厂、河南油田的液化气出厂价格实施检查,各地负责对本辖区内液化气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二、检查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对于落实十七大精神,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确保落实。
(二)争取支持配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积极搞好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增加威慑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窗口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各地对液化气经营单位囤积居奇、搭车涨价,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切实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进口液化气价格上升,一些液化气生产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出厂价格销售;有的液化气经营企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为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价格直接关系到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到市场价格的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有液化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二、所有生产企业销售的液化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比价关系确定价格,凡超出规定价格销售的,应立即纠正,对超出规定价格销售增加的收入,一律视为价格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三、对经营企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要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要切实担负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责任,督促所属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规定,并组织所属企业对照政策规定自查自纠,将情况迅速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