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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08-05-15

发文单位: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总局

发布日期:2008-5-15

执行日期:2008-5-15

生效日期:1900-1-1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主任:张 平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 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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