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复[2002]156号
发布日期:2002-7-4
执行日期:2002-7-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精神,现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银行开户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社保科的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均应在本区县工商银行同一分理处开设。
二、现各区县财政局社保科的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只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帐户的设置此次暂不作规定,待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