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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办法

时间:2002-07-01

发文单位: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2-7-1

执行日期:2002-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外商投诉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与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承办外商投诉案件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外商投诉案件;

  (二)调查核实被投诉事项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被投诉事项的处理;

  (四)协调职能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管辖争议;

  (五)处理外商投诉事项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受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定、指示和协调的事项敷衍应付、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的;

  (三)不履行职责,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四)利用管理、办理、审批等职务、工作之便“索、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对外商进行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因职权原因接受外商的钱物馈赠或宴请玩乐的;

  (七)对外商实施的行政决定、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违反有关 》的规定处理。情况特殊的转市公安局核查。核查结果由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二)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侵害外商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转市公安局核查,除涉及刑事罪案侦查秘密以外的核查结果,由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三)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审判权损害外商合法权益的投诉,由投诉中心转市政法委或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处理情况函告投诉处理中心反馈投诉人。

  (四)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有关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投诉,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予以核查,也可分别会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大力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处理。

  (五)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索、拿、卡、要”及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外商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各县(区)政府部门的投诉,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通知所在县(区)处理。各县(区)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认为处理不当的可责令县(区)重新处理或依据本办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可由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查处。

  第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的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行为,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诉案件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市监察局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的暂行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和进行其他商务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外客商。

  第十六条 对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主和其他个体工商户投诉的案件,由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对外商投诉案件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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