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函(2008)87号
发布日期:2008-3-13
执行日期:2008-3-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农贸市场环境,在2007年全面完成有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将对市区(萧山、余杭区除外)尚未整治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和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围绕构建“和谐杭州”、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目标,坚持治标与治本、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继续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提升城市形象,为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
二、整治任务
(一)改造提升。
对基本符合市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或市民确有需要且目前无法取消的无证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实施改造提升。工商部门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对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核发临时《市场名称登记证》,并实行一年一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指导、督促辖区内需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在5月底前完成改造方案的设计并通过专家论证,在6月底7月初完成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重新开业。
(二)依法取缔。
对不符合市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无证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依法予以取缔。
(三)调整业态。
对经营面积小、交易时段性明显、主要为当地村民服务或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的无证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予以关闭,并按个体工商户的模式对业态进行调整,实施入室经营。
三、政策补助
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补助。标准为: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6万元/家,501-1000平方米的补助12万元/家,1001-1500平方米的补助18万元/家,1501-2000平方米的补助24万元/家,2001-2500平方米的补助30万元/家,2501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6万元/家。同时,区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享受资金补助的农贸市场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农副产品,不得随意改变市场用途。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转让产权的,应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退还财政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必须按照市区临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组织实施。其中,基本标准是市场改造的基本要求,参考标准视各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已完成改造提升的市场如未达到基本标准,次年将不予办理临时《市场名称登记证》。
(二)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按照方案设计、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造价审计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方案论证,并对竣工验收情况组织抽验。
(三)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论证会通过的方案办理相关审批和招投标手续。
(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原则上应在原建筑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扩大经营面积。对确需扩大经营面积的,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近两年已实施改造或房屋设施设备较好的农贸市场,可对照标准以查漏补缺的方式进行改造提升。对已明确将于近期实施搬迁或重建的农贸市场,原则上不实施改造提升,具体由各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时增派管理人员,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确保施工和过渡期间的安全经营,并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各农贸市场在改造提升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七)在已改造完毕的农贸市场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批准设立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的门店,也不在原经营范围内增加农副产品经营内容。
(八)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进度旬报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督查制度,确保按时完成农贸市场整治任务。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