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梅市府办(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4-9
执行日期:2008-4-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卫生局联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8)10号,下简称《规定》),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提高全民健康质量为目的,以依法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公民拒绝、控制吸烟为手段,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量,进一步改善公共卫生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1、候机(车、船)厅(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
2、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3、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4、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
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6、影剧院、歌舞厅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
7、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8、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禁设烟草广告。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禁止户外设置烟草广告。
(三)控制公民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并有权要求和规劝吸烟者在该场所停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要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摆放烟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吸烟的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吸烟既有害自身的健康,也影响他人的健康。各单位要成立控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和控烟工作,要制定实施方案,狠抓控烟工作的落实。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和主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要率先做到公共场所不吸烟,会客接待不让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制吸烟频次,在禁烟、控烟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卫生、教育、工商、文广、城管、烟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的宣传,使全社会高度关注和充分认识吸烟的社会危害性,增强约束力,提高自觉性,为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日”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宣传有关 律意识,逐步使控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监督检查情况要通过媒体或者简报,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烟草广告的清理取缔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街道、广场、公用设施等建筑物或空间无烟草广告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车站无烟草广告工作;文广、体育部门要做好文化馆、展览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场所无烟草广告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执法检查工作,凡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处以10元以下罚款。
(四)定期检查,表彰先进。
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领导小组将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定期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不定期对无烟单位和在控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