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南府办(2008)35号
发布日期:2008-3-13
执行日期:2008-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管理,保障市储备粮安全,增强市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储粮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又未按照规定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市储备粮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市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储备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仓储管理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并按规定报告的;
(四)仓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严格执行制度,危及粮食储存安全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虚报、瞒报数量的;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的;
(十)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
(十一)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
(十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
(十三)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四)以市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储备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