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琼府〔2007〕79号
发布日期:2007-12-12
执行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9年7月29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1999)53号),其中第六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必须设立在国有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不得设立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随着我省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的改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质量效益的提升,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方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废除《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