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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4-03

发文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梅市府办(2008)20号

发布日期:2008-4-3

执行日期:2008-4-3

生效日期:1900-1-1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做好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70号)精神和市政府2008年3月21日在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的部署,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2008年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2008年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市委提出关于城区噪声整治工作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市政府2008年3月21日在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的部署,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70号)精神,对梅州城区违法经营、噪声扰民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二、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 以及政府对城区噪声整治力度的宣传,鼓励公众参与,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使城区噪声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对城区噪声整治工作的支持。对噪声扰民严重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进行曝光,及时将取缔、整治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正确引导,强化监管。为避免出现业主群体对抗现象,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城区娱乐场所、酒吧经营业主的引导,认真细致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动员无证照经营场所自动停业、补办有关手续;超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业主自行拆除违规经营的相关设备设施;持证经营噪声超标的经营场所必须进一步完善隔音设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排放。同时对不落实整改要求,继续违法经营的业主,一旦发现,从严处罚,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如期推进。

  (四)加强信息沟通。为进一步推进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交流,请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定期报送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梅市治声办(2007)1号)要求按时报送整治情况。

  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2008年梅州城区噪声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安排表

类别  时间安排  整治重点  整治对象  存在
主要问题  
措 施  法 律 依 据  执法
主体  
备注  
娱乐场所、兼营K
T
V酒吧  
4月中旬  无证照、噪声严重扰民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  耐人寻味、莎璐酒吧
丽园酒吧、元典酒吧等  
无工商营业执照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相关设备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九条第五项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工商
部门  
联合执法整治前,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整治对象落实以下工作:
(1)无证照经营场所,自行停业、补办有关手续;
(2)超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动员业主自行拆除违规经营的相关设备设施;
(3)持证经营噪声超标的经营场所,必须进一步完善隔音设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  
4月下旬  洛城、太阳花酒吧、
钻石KTV等  
5月中旬  新星缘、维纳斯、
加州红等  
5月下旬  蓝吧、大都会等  
6月中、下旬  其它无照经营的娱乐场所和兼营KTV酒吧的整治  
7月上旬  超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噪声严重扰民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  好雅阁、共鸣酒吧、
竹轩阁等  
超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
部门  
7月下旬  极点、菲娜酒廊、
金豪KTV等  
8月上旬  道源、乐富豪酒吧等  
8月下旬  点金KTV、闲就来酒吧等  
9月上、下旬  其它超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  
10-12月  持证(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但噪声污染严重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  经环保部门监测超过边界噪声标准的娱乐场所和兼营KTV酒吧  持证照经营(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噪声污染严重  依法作出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提请政府责令其停产、搬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环保
部门  
商业经营场所  4月—12月  噪声超标的商业经营场所  手机连锁店、
大型超市等  
噪声污染
严重  
罚款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门  
占道经营商业场所  占道经营  暂扣相关设备、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2009年
1月-12月  
巩固提高阶段,重点做好娱乐场所集中区的建设,正确引导业主搬迁至集中区,根据“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确保梅州城区噪声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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