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阜政办发(2008)20号
发布日期:2008-4-2
执行日期:2008-4-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蔓延,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和谐阜新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市场秩序,清理整治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清无”)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属地监管措施,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无”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清无”工作格局。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阜新市清理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广利 副市长
副组长:李宝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侯 波 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任占山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李艳君 市纪委常委
邢国权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全友 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铁燕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建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绍斌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 影 市消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全市“清无”工作的协调、宣传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副局长任占山同志兼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依据适用;监察局负责“清无”工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公安局除查处分管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外,重点配合各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并处理“清无”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一)“清无”工作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采取租、借、购买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式,非法从事无照经营行为。
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7.煤炭、药品、医疗机构、运输、职业介绍、旅游、兽药、农药、质量监督、烟花爆竹、教育等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均由相关许可部门牵头清理,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相关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有关部门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公,上门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一条龙”的受理、审批服务;对未按时补办营业执照、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简化审批环节,加强后继监管
近期,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每项前置许可证的办证法定期限、收费标准等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为经营者缩短办证时间,开辟绿色通道,创造便利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分类加强后继监管。对涉危行业的无证照户,从事黄、赌、毒行业的,以及经多方疏导仍不办照的“钉子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该扶持的要予以扶持,努力使其无照变有照,变无序为有序;对不涉及高危行业且符合办照条件的,要为其提供人性化服务,通过宣传教育,上门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交办证费用,简化手续,帮助其尽快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在清理无照经营工作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