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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3-03-31

发文单位: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文  号:深计[2003]242号

发布日期:2003-3-31

执行日期:2003-3-31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纲要》)是经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是“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行动纲领。《“十五”计划纲要》和其他“十五”计划(统称“十五”计划)的实施,关系到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本届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计办规划〔2003〕188号)的要求,按照深圳市“十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我市定于3-5月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和分工

  “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是政府规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规划正式实施以来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和总结,是对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总体判断和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检查督促。通过规划评估,了解和掌握规划目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规划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城市建设的影响等实施效果,查找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我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范围主要是:《“十五”计划纲要》和市政府确定的13项重点专项规划。按照谁主编、谁评估的原则,《“十五”计划纲要》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评估,13项重点专项规划分别由规划编制单位牵头评估(详见附件1)。各区《“十五”计划纲要》和13项重点专项规划之外的其他“十五”计划,评估与否由各有关单位自行确定。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职责的原则,“十五”计划中期评估重点评估2001年以来(以2000年为基年)《“十五”计划纲要》和13项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在评估过程中,各项规划的评估要围绕《“十五”计划纲要》来开展,重点评估《“十五”计划纲要》的如下内容(具体评估分工详见附件2):

  (一)总体发展目标。围绕《“十五”计划纲要》确定的“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根据4大类42个指标体系,评估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目标和“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市功能日臻完善”、“生态环境更加优良”、“文化教育迅速发展”、“社会文明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比较富裕”等6个方面的主要发展目标的基本进程。

  (二)经济结构调整。围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以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为主线”的任务,重点评估产业结构、经济形态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情况。

  (三)完善城市功能。重点评估对内对外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信息化、城市管理与安全等方面内容。

  (四)发展开放型经济。重点评估内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国内投资、珠三角合作、深港合作、履行WTO规则和我国承诺、“走出去”战略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科教兴市战略。重点评估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体系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重点评估卫生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社会治安等方面内容。

  (七)体制改革和文明建设。重点评估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收分配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有关内容。

  三、评估的步骤和方式

  围绕《“十五”计划纲要》的上述内容,各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可根据本规划的体例、形式和内容等各方面特点,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探索采用计量经济模型、加权计分评价等评估方式,最终形成规划《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大纲》详见附件3)。评估过程可参照如下步骤:

  (一)开展基础工作,列出规划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列出规划确定的评价指标,尽可能将各项指标划分为总体评价类指标(一般为非政府主导的综合性指标)和履行职责类指标(一般为考核政府行政职责的专项指标);列出规划预定实施的重大项目和主要行政事项。

  (二)按照上述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进展,逐项对比分析。其中,各项指标的统计均以年底数为准,各个事项和项目的进展情况截止评估报告完成时间。

  (三)综合有关内容撰写评估报告,并将上述分析图表附后。

  四、评估工作的进度和要求

  按照国家、省的布置,我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从现在起到今年5月底前完成。具体安排是:

  (一)4月10日前,13项重点专项规划牵头评估单位完成中期评估方案、评估大纲的制定,并连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送市发展计划局(市“十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

  (二)4月11日至4月20日前,召开各区、各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牵头单位会议,布置中期评估工作及要求;13项重点专项规划牵头评估单位完成本通知第三方面第1、2项所列工作。

  (三)4月21日至5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完成附件2所列《“十五”计划纲要》有关内容的评估报告和各自牵头的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发展计划局;涉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同时报送重点专项规划牵头评估单位。

  (四)5月16日至5月31日前,市发展计划局完成《“十五”计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连同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是一项系统性的研究分析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各区按照分工要求,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国家、省和市“十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评估任务。同时,由于此次评估带有探索性质,评估内容要注意突出重点,评估范围暂不宜过宽;要结合“十五”计划中期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保证“十五”各专项规划顺利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报告以列举重要事项为主,力求简明扼要,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调研材料。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发展规划处联系。

  联系人:李文江、谷更军;

  联系电话:82104423,82099824;传真:82099294.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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