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商务厅
文 号:甘价服务(2007)333号
发布日期:2007-12-5
执行日期:2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建立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餐饮业的价格行为,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以餐馆、宾馆、饭店、菜馆、酒店、食府、餐厅、酒吧、列车餐车、流动餐饮摊车等方式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业。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 规定进行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如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单据或所提供的进货单据不实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当地当时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认定。
第十八条 以前评定的甘肃省餐饮业等级店要分级到省、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复审,省上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店登记复审;市(州)负责三级、四级店登记复审;县(市、区)负责普通级店登记。商务、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等级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企业,重新颁发国家等级牌证,对不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企业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第239号)同时废止。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