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3-03-14

发文单位: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人办发[2003]28号

发布日期:2003-3-14

执行日期:2003-3-14

生效日期:1900-1-1

浙江省、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素质,改革高级会计师资格单一评审办法,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决定在浙江省、湖北省进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现就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步骤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省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在省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2、经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 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考试时间为2003年9月。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省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省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四、试点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试点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全国会计考办。

  联系人:吴健、胡兴国、魏晓惠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544、84214781、68552546(传真)。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计划及安排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