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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7-11-29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发[2007]214号

发布日期:2007-11-29

执行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各监测定点县(市、区)物价局:

  为推进我省价格监测法制建设,促进我省价格监测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正式发布,将于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现印发各地,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

  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方案,做出部署,全面落实。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结合我省价格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和价格预测预警工作基础建设,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夯实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力求做到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的紧密结合,数据监测与动态分析、专项价格问题调查相结合,不断地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配合《规定》的颁布实施,当前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结合物价部门职能和各地工作实际,统一认识。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定》,认真领会《规定》的章、节、条、款内容,务求甚解,全面把握精神,明确责任和义务,以《规定》的精神规范和指导我省的价格监测工作;

  二是安排时间,集中组织各监测定点单位的监测人员学习《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在监测工作中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更好地配合物价部门完成各项监测工作,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为价格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抓好全面贯彻落实

  1、抓好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应按照《规定》要求,切实抓好机构建设,配备价格监测专职人员,并与当地财政部门加强联系,解决好正常的监测工作经费,保障价格监测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做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相关工作。根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报送、存档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台帐管理制度,各地物价部门应对监测定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做到监测资料全面详实,有据可查。

  3、完善本行政区域的价格监测制度体系建设。按照《规定》第七条要求: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实施价格监测,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在完成好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及《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建立起区域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形成上下对接、涵盖广泛、统一完备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体系,为政府经济宏观调控服好务。

  4、继续做好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对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价格监测制度。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紧紧围绕粮食、农资、房地产以及资源价格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高质量的可行政策建议。当前,一是要继续密切关注市场生猪、仔猪和猪肉价格变化动态,加强分析预测,正确研判形势,为防止猪肉价格大起大落提供决策依据。二是要加强粮食、饲料、食用油等敏感价格的市场跟踪监测,注意走势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预防连带品种价格大幅波动。三是要密切关注调整成品油价格和即将出台的天然气价格以及节能减排等政策性价格调整后的市场状况,对受其影响的其他行业产品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发现价格异动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各地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请于2008年1月下旬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

  2007年11月29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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