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环发〔2007〕188号
发布日期:2007-12-10
执行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其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办公室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一。
第六条 园区创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符合商务部相关管理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科学技术部相关管理要求。
(三)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 的贯彻执行、环保投入、环境管理等。原则上对建设10年以上的园区,要进行过去5~10年的分析;建设不足5年的园区,回顾性分析按实际建设年进行。
1、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1)概况
(2)自然条件现状
(3)社会经济现状
(4)生态环境现状
2、园区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园区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
(2)必要性和意义
(3)有利条件
(4)制约因素
3、总体设计
(1)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2)规划范围和依据
(3)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包括主要指标的可达性分析)
(4)总体框架(包括生态工业园区生态链总体描述)
4、行业发展生态工业方案(分行业具体阐述)
(1)现状分析
(2)发展目标和具体指标(包括近期和中期)
(3)污染控制方案
(4)工业生态系统设计
(5)废物代谢链构建与完善
5、园区污染物控制方案
(1)大气污染控制(包括主要污染源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2)水污染控制(包括主要污染源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3)固体废物控制(包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等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6、重大项目及其投资与效益分析
(1)关键入园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及近期重点项目清单)
(2)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测算)
7、保障体系
(1)组织机构建设
(2)环境管理
(3)产业和经济政策
(4)技术保障体系(如信息网络系统、新技术开发、企业孵化器等)
(5)其它措施(如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公众参与、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基础设施建设)
(七)编制单位
园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园区建设规划编制能力和经验的单位进行。
(八)其它
本指南颁布后,环发〔2003〕208号文中《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即行废止。
附三: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
(一)考核验收组织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主持园区的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考核验收的具体实施。
(二)考核验收依据
1、《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
2、《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4-2006)
3、《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5-2006)
4、园区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考核验收程序
园区考核验收包括园区申请、资料核查、现场考核、审议、公示和命名、复查等步骤。
1、园区申请
已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
(2)园区建设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3)相关的图文资料。
2、资料核查
(1)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环保专家组成验收技术组,负责园区验收的资料核查工作。具体负责:验收计划的编制;核查园区相关资料;制定园区现场考核方案;进行公众认知率的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园区总人口或园区周边社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2)资料核查采用打分制,重点核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全面、依据的标准是否恰当、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和客观等。办公室综合验收技术组的意见,决定是否组织现场验收。未通过资料核查的园区,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补充完善资料或延迟申请验收时间等方式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3)验收技术组应对资料核查中发现的疑点及时记录,形成核查意见,供现场考核时进行核准。
3、现场验收
(1)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园区的现场验收,园区所在省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包括园区汇报、现场考核和验收结果通报等。
(2)园区汇报。召开由园区主要领导、验收组全体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验收组介绍现场验收的目的并听取园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现场考核。验收组根据现场考核计划分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对考核指标的符合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各项技术数据,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验收日期;验收组及验收技术组组长姓名;考核验收范围及参考标准;走访的现场名称;现场考核和验收过程的描述;园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的要求;现场考核验收结果。
(5)验收意见通报。完成考核之后,采用会议的形式,向园区领导和管理机构通报验收意见。
附四: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规则
(一)绩效评估组织
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估组开展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工作。
(二)绩效评估依据
1、《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
2、《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4-2006)
3、《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5-2006)
4、园区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5、与园区验收命名有关的文件
(三)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和等级
1、园区建设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等。
2、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包括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绩效评估程序
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包括通知、资料核查、现场评估和结果公布等步骤。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工作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1、通知
(1)评估组在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前一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方案发送到需要进行建设绩效评估的各园区及有关部门;
(2)各园区根据通知安排,准备园区建设绩效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
(3)自评估报告包括近三年内在园区建设方面取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相关指标的改进和提高情况、近期内园区建设的重点工作和目标等。
2、资料核查
内容包括:确认自评估报告中相关的数据来源的可靠性;自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和真实。
3、现场评估
内容包括:评估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核实各项技术数据,形成园区建设绩效评估报告。
园区建设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日期;评估组组长姓名;评估范围及参考标准;走访的现场名称;现场考核和评估过程的描述;园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的要求;评估结论。
4、评估结果公布
(1)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2)领导小组将对各园区的评估结果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