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文 号:穗价函〔2007〕610号
发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1900-1-1
从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兴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考场要求继续收取驾驶学员训练场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现函复如下:
一、公安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收取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已包含了考试场地的费用。任何单位都不得再收取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有关的费用。
二、机动车驾驶员自愿到教考场练习驾驶的,提供场地的单位可按次收取机动车场地练习费。目前我局正与市公安局研究制定机动车场地练习费,在市的规定出台后,你局可在不超过市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