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文 号:黄政发〔2008〕7号
发布日期:2008-2-28
执行日期:2008-2-28
生效日期:1900-1-1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 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