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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实行燃油附加费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7-11-1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厅

文  号:陕价经发(2007)153号

发布日期:2007-11-10

执行日期:2007-1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精神,自2007年11月1日零时起调整成品油价格、汽油、柴油和航空油价格每吨各提高500元。为了积极做好运价疏导工作,稳定全省公路客运市场,按照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运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91号)规定,现就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公路客运实行燃油附加费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1月10日零时起,全省公路客运统一实行燃油附加费。

  二、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执行。鉴于成品油价格按2006年3月26日涨前为基数计算,上涨幅度已超过每吨1000元,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按运营里程以100公里为单位(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每票收取1.00元,依此类推。

  三、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实行票外加价。采用微机出票的客运站,应分项打印出票;使用定额票据的客运站,应在票据上加盖燃油附加费字样的专用章。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规定,农村道路客运由财政给予补助,不执行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规定。

  五、跨省公路旅客班线票价仍执行现行价格,对成品油调价后的正常增支因素,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按照对等原则另行审批下达。

  六、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燃油附加费出台的各项工作,严禁运输企业借机搭车乱涨价。并于11月30日前将执行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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