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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

时间:2008-02-27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文审(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2-27

执行日期:2008-2-27

生效日期:1900-1-1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维护质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市场主体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当一式三份,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出质登记或者准予变更、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的经济户口中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

  出质股权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当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因质权实现导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质股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股权出质登记薄》。

  社会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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