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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2-22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建发(2008)52号

发布日期:2008-2-22

执行日期:2008-2-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现就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前三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区农村市场整体发展规划要求,认真制定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继续在具备条件的县(市)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承办企业到偏远地区建设农家店。对农家店已经覆盖的地区,工作重点应放在提高商品配送率和网络的信息化建设上,不断巩固和提高网络建设水平。

  二、做好承办企业审核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把新增企业的准入资格,将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感的流通企业纳入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程序按2007年文件规定执行,延续企业不须备案,新增企业须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的要求和程序向商务部备案。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审定拟新增和撤消的承办企业资格,连同本地区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一起,于2008年4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将电子邮件发送至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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