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南昌市物价局 江西省南昌市政公用事业局
文 号:洪价商价字(2007)32号
发布日期:2007-11-8
执行日期:2007-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液化石油气是城镇居民重要的消费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近一段时期,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上升的影响,国内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也出现持续上涨,致使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创历史新高。为保持群众生活的基本稳定,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的瓶装气,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炼油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当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超过7000元/吨时,综合差率控制在7%以内;出厂价格在6001—7000元/吨间,综合差率控制在8%以内;出厂价格在5501—6000元/吨间,综合差率控制在9%以内;出厂价格在4500—5500元/吨间,综合差率控制在10%以内。其计算公式为: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出厂价格×(1+综合差率)+合理运杂费。
二、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监测,密切掌握价格变化动态。坚持每日派员对瓶装气零售价格跟踪监测,遇有价格涨幅过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
三、各县、区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瓶装气的管理,要解决和协助好液化石油气购进、供应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供应,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四、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瓶装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营者擅自突破综合差率、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缺斤少两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 ,不但要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