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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文 号:陕价经发〔2007〕155号
发布日期:2007-11-8
执行日期:2007-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94号)转发你们。请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