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文 号:闽经贸商业(2008)108号
发布日期:2008-2-20
执行日期:2008-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下称《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现将《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宣传《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各种专业媒体、举办培训班、编发小册子、宣传单等方式,向零售商、供应商及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的意义和内容,促其强化公平交易意识,提高规范交易行为的自觉性,为我省零供关系正常化打好思想基础。
二、切实加强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的监管。
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目前要重点监管零售商行为。
三、发挥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
积极推动建立当地零售商、供应商协会,建立协商对话制度和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调解决争议,化解矛盾,改善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关系。
四、建立投诉受理查处工作机制。
各地经贸(贸发)部门要牵头做好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商的调查摸底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贸发)、公安、工商、物价、税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举报电话和受理责任单位或部门。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将本部门设立的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举报电话及受理责任人名单、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经贸委。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工商、物价、国税、地税部门将本部门设立的相关举报电话及受理责任人名单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防止行业垄断,根据《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得违背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对方正当权益、危害行业发展。
第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交易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包装方式、交货方式与时间、地点、验收标准、退换货条件、货款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由一方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应严格按照《 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商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第 页
序号 | 企业全称 | 详细地址 | 营业面积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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