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本政办发[2002]118号
发布日期:2002-11-29
执行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会计账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溪市会计账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维护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辽宁省会计账证管理办法》等有关 进行处罚。建账单位违反上述第九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会计人员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凡违反会计账证管理规定的建账单位,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不予进行营业执照年检,不予进行验资、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纠正。如发现有关部门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溪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和印制的账簿、凭证、报表、打印纸等。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的检查和处罚结果须报本溪市财政局账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