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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11-02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  号:宁价成发(2007)207号

发布日期:2007-11-2

执行日期:2007-1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规范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区《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行为守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遵守。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行为守则(试 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宁夏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到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忠于职守。

  三、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成本监审规定,遵守监审工作规程,自觉接受上级成本调查机构的指导和督查,不越权监审,违规监审。

  四、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成本监审资格,持证上岗。每项监审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

  五、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监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直系亲属在被监审单位工作的、有其他关系影响公平、公正监审的成本监审人员应当回避。

  六、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被监审单位盖章确认的成本资料,并严守被监审单位的商业机密。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成本监审报告和相关原始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报告的发放须经价格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提供。

  七、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党和政府有关公务活动的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接受、不索取经营者的财物,不以权谋私,保证成本监审的公平和公正。

  八、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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