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京科政发[2002]623号
发布日期:2002-11-18
执行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技术经纪人的发展,规范技术经纪行为,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技术经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技术经纪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 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与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02年11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