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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时间:2002-11-14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11-14

执行日期:2002-11-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经财政部党组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现对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在实际运行中,曾采取将行政职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过渡性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2.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管理软件及操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

  3.省级注协(或财政部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管理的有关资料;

  4.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

  5.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有关资料;

  6.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1.财政部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2.财政部会计司代表财政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3.财政部与证监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4.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2.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3.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5.证券许可证的年检;6.其他相关内容。

  (二)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1.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及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2.省级注协向中注协备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批的资料;

  3.中注协批准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

  4.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数据库、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年检材料等;

  5.未使用的证券许可证书及相关表格、计算机管理软件等;

  6.未了事项的移交,包括:未办理完结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备案材料;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年检的有关材料;

  7.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证券许可证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1.注册会计师的备案

  (1)省级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会计司发现省级注协不 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通知有关的省级注协撤销注册,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中注协。

  (3)省级注协应将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注协可根据需要对省级注协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

  (1)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办法、样式和具体管理,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负责。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吊销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级注协负责收回。

  3.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1)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

  (4)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5)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吊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

  三、审批准则(包括执业准则、规则,下同)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1.独立审计准则组组成人员名单;

  2.独立审计准则国内、国外、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3.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规划;

  4.已发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后准备制定的审计准则项目。

  (二)工作协调

  1.独立审计准则专家咨询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2.中注协负责审计准则的制订等,会计司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考试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期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考试的政策规定;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3.以往考试的基本情况(基础材料)。

  (二)工作协调

  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涉及考试政策性的规定由财政部会计司制订、修订,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2.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会计司有关人员参加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资料

  1.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2.已经办结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资料,

  (二)工作交接的程序

  1.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中注协负责按年度、分类封存,并提供封存清单,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2.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由相关司局和中注协组成联席会议,由中注协牵头,提出办理有关案件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局负责行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工作协调

  1.监督检查局收到属于行业自律规畴的投诉举报等,转中注协处理;中注协收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监督检查局处理;

  2.监督检查局在行政监管中发现的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中注协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中注协在行业自律性监管中发现涉嫌重大虚假报告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监督检查局处理;

  3.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会签条法司、会计司,有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听政、决定书等文件抄送中注协。

  六、其他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部内建立由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有关领导及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沟通、协调工作交接及监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建会计、审计等专家技术鉴定委员会。吸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税务等专家成立专家库,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三)做好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注册会计师行政职能交接工作。中注协向会计司介绍有关审批、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审查的重点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管理的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向监督检查局介绍涉及行政监管的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时,详细列明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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