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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失效]

时间:2002-10-25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发布日期:2002-10-25

执行日期:2002-11-10

生效日期:2004-10-29

  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代理记账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七章  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特区内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会计事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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