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物价局
文 号:苏价证[2007]336号
发布日期:2007-10-16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符的,按本规程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四)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进行价格鉴证的。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受理复核裁定委托后,应在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核裁定。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办案机关(机构)出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并将结论通知原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价格鉴证机构。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受理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所使用的方法及其理由;
(三)复核裁定过程要述;
(四)复核裁定结论。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复核裁定资格并参加该项复核裁定工作的人员签名,以及复核裁定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复核裁定机构的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价格鉴证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价格鉴证资料是记录、描述或反映整个价格鉴证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资料。价格鉴证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价格鉴证委托书、协议书;
(二)价格鉴证勘验、调查材料;
(三)价格鉴证必要的技术鉴定材料;
(四)价格鉴证分析测算材料;
(五)价格鉴证结论书。
第三十条 价格鉴证档案由专人负责建档,原则上实行一案一档、一档一卷、数卷一盒,价格鉴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 价格鉴证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从事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机构鉴证范围受理委托;
(二)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
(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五)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
(六)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还应严格遵守价格鉴证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从事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其它活动;
(五)泄露国家、办案机关(机构)以及有关当事人的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从事价格鉴证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价证[2001]4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