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审字第0940032722号
发布日期:2005-12-22
执行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审字第094003272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005886号函准予备查
第6条 本中心对申请出具上柜同意函之案件,经承办人审查该次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或不动产资产信托之受益证券符合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三条之二或第七条之二之规定及相关书件齐备者,应填制审查表签请主管核准后出具同意函,函复申请之受托机构并副知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