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高(二)字第0940166519C号
发布日期:2005-12-2
执行日期:2005-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66519C号令修正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教育部94年度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强化国内大学校院国际化,鼓励招收外国学生,进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及提升大学国际竞争力,特订定本原则。
二、计划经费编列基准及使用原则:
(一)经费需求表,包括总经费、人事费、业务费等。其中,人事费不得逾补助经费百分之五十以及差旅费不得超过补助计划经费之百分之
十,差旅费如有不足,应由各校自行筹措。
(二)总经费表应将本部补助经费与学校配合款分开填报,学校应提出总计划经费百分之五十之配合款(即本部补助款与学校配合款之比例至少为1:1)。
(三)补助经费项目不含建筑经费、设备经费、纪念品、增聘专任师资经费、计划主持人研究费之人事费、行政管理费及校内场地费等。
(四)依本补助经费所增聘之专、兼任研究助理以二名为限(学校行政人员不得兼任本计划之专、兼任研究助理),其薪资比照「国科会补助项目研究计划助理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办理,且得核实编列专任研究助理劳、健保费。
为配合本计划之执行,学校支给校内教师编撰课程改进教材、建置教学网站等相关制作费用,应参酌「中央政府各机关执行单位预算有关用途别科目应行注意事项」等,明定合理规定,以为支给依据。
(五)国外学者来台生活费比照「各机关聘请国外顾问、专家及学者来台工作期间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表」规定办理,补助天数除主讲人实际讲学天数外,得前后各酌加一天。
(六)本计划经费预算,如需编列杂支经费,其编列预算仅占计划人事费及业务费合计总经费之百分之五为限。
(七)人事费不得流入及流出;业务费之流用,如某一分项计划之经费不足,而其它分项计划有剩余经费时,可互相流用,其流入数额不得超过原预算数额百分之二十,流出数额不得超过原预算数额百分之三十。
(八)本计划之采购事宜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
(九)本计划聘任支持教学与研究之兼任师资,其薪资标准及相关规定,依「公立大专校院兼任教师钟点费支给标准表」办理,其余各用途别科目支给基准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及「中央政府各机关执行单位预算有关用途别科目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三、经费执行期程及查核:
(一)配合计划执行,经费执行期程为当年度二月至十一月。
(二)本计划应于计划执行期程办理完毕,不得办理展延;经费使用率应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使用率未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将列为下年度补助之参考依据。
四、计划经费收支处理:
(一)计划执行学校应以专帐登录一切计划经费收支,不得移作他用。
(二)学校应依会计法、审计法、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财务及财物处理。有关所得税及其它税赋之扣缴责任,应由计划执行学校负责办理。
(三)全程计划执行结束后,如执行率未达百分之九十,结余款应按比例缴回本部;达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无须缴回。
(四)学校应于计划当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将经费收支结算表并同结余款及全期计划执行成果报告函送本部核结,各计划原始凭证应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留校以备审计机关查核。原始凭证应贴于粘存单,注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词,须附注中文,并经计划执行学校首长及有关人员如主办会计、事务采购、财物验收或保管暨计划主持人等盖章。
五、其它:
各计划执行学校不得向其它机关申请补助相同之计划,如经本部发现有违规情事,得追缴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