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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I章:禁区(世界贸易组织香港部长级会议)令

时间:2005-12-02

发文单位:香港

发布日期:2005-12-2

执行日期:2005-12-2

生效日期:1900-1-1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2/12/2005

(第245章第36(1)条)

[2005年12月2日]

(本为2005年第160号 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02/12/2005

本命令自2005年12月2日起实施。

第2条 禁区的宣布 版本日期 02/12/2005

现宣布在附表所载的地图上划定为“陆上封闭区”及“海上封闭区”的地区,在2005年12月12日下午6时至2005年12月19日上午5时的期间内为禁区。

附表 版本日期 02/12/2005

[第2条]

禁区

比例尺

《公安条例》(第245章)第36第禁区

世界贸易组织香港部长级会议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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