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空字第0940097749号
发布日期:2005-12-2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40097749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5、13条条文;删除第12条条文;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原名称:高污染老旧机器脚踏车汰旧换新购买低污染喷射引擎机器脚踏车补助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低污染机器脚踏车,指机器脚踏车(以下简称机车)配备含氧感知器或二次空气系统及加装触媒转化器之污染防制设备,且其排气污染值低于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机车排放标准行车型态测试标准者。
第3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及资格,为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完成旧机车报废回收手续,并新购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核通过补助之低污染机车者。
第4条 机车国内制造厂或国外原厂代理商应检具低污染机车补助资格申请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五份送由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其计划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机车车型排气合格证明影本。
二、机车主要组件及成本分析。
三、机车建议零售价格及预估销售数。
四、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工厂执照影本,及代办经销商清册。
五、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5条 补助期间至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申请补助者应于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请。
第12条 (删除)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