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修正「花莲县政府公报发行办法」

时间:2005-12-02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文字第09401754130号

发布日期:2005-12-2

执行日期:2005-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花莲县政府府行文字第09401754130号令修正发布第3、4、7、9条条文

第3条 本府公报每月10日及25日各发行一期,遇例假日则提前或顺延一日。但必要时得增、停刊。电子文件并于本府网站同步刊行。

第4条 刊登公报之公文各受文单位应视同正式公文办理。

第7条 本府公报赠阅对象如下:

一、本县辖内中央级民意代表。

二、本县议会各议员。

三、中央及本县辖内各公立图书馆。

四、其它因推展县政需要者。

第9条 订阅本府公报应于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办理。公报价款于年度开始一个月内,一次缴入本府公报邮政划拨储金账户内。订阅公报不另给据,请以邮拨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