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
文 号:川价发〔2007〕174号
发布日期:2007-9-29
执行日期:2007-9-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扩权强县试点县物价局、教育局,省电力公司,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及地方电网供区用电价格,由各市(州)、县物价局负责落实。四川电网直供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各市、州教育局和学校,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联系,按《通知》规定抓紧落实。
2007年9月29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