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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 [失效]

时间:2002-09-05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会[2002]33号

发布日期:2002-9-5

执行日期:2002-9-5

生效日期:2005-8-3

  一、如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往外省的转移手续?

  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调出我省的具体手续由持证人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后,除应为调动人员办理我省原规定的出省调动手续外(即向申请人提供办证原始档案及个人信息磁盘等资料),还应填写一式三份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加具意见后,一份寄至持证人调入方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交由持证人携带,一份留存备查。《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1] 23号)附件4《广东省会计人员单位变更登记表》可省略不填。

  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调入的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后应进行审核,手续齐全的,应准予调入,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调入持证人员业务档案,同时在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中予以登记。

  二、对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由何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受理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论其户籍和毕业院校在何地,均应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所在单位属于中来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由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视同聘用单位的职工, 由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对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答:为了防止虚假文凭,各地区、部门应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持有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的,可要求申请人出具证实毕业证书有效性的证明。具体办法可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四、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应如何管理?

  答:对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除按《(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粤财会[2001]2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外,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证书颁发、注册登记、年检、证书编号和会计档案管理等事项,要按《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录入外籍人员基础信息表中的身份证号码时只需在其前面输入字母“N”即可。

  五、对于有“专业资格''而没有”职称“的人员,在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称或专业资格“栏时应如何反映?

  答:由于在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称或专业资格”栏时,有“专业资格''而没有”职称“的人员,其”专业资格“在”职称或专业资格“栏中不能反映出来,因此各地区在打印证书时可在备注栏中载明其”专业资格“。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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