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文 号:浙价费〔2007〕247号
发布日期:2007-9-25
执行日期:2007-9-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64号)规定,现就我省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自2007年9月28日起执行。
二、本次人血白蛋白价格调整是在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待国内市场供求平衡后,将重新核定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