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山东省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山东省青岛市供电公司
文 号:青价格[2007]199号
发布日期:2007-9-25
执行日期:2007-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物价局、建管局(市政公用局)、供电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副食品价格上涨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维护学校稳定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电[2007]20号)的有关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用电价格自2007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类价格执行,请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