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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1-15

发文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江府办(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1-15

执行日期:2008-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一月十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管巡查制度、首办跟踪责任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督查考核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工作的协调,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分管工商工作的领导为第一召集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查无办”)主任为召集人,同级工商、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广新、国土资源、建设、质监、安监、经贸、交通、劳动保障、农业、规划、城管、烟草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各级查无办负责,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查无办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查无办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的开展。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查无办反馈有关情况。各级查无办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及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由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监管巡查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依法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巡查责任,采取网格化方式,将辖地划分若干个片区,通过建立监管户口档案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娱乐场所、网吧、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以及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巡查重点内容,利用巡查制全方位、全天候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取缔,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效能。

  (三)首办跟踪责任制度

  有关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或接报接访中,发现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处的,可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或提请同级查无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查处。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移送后应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同时,各部门依照 进行专题报道,让广大群众了解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政府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坚定决心。要建立引导机制,抓住亮点开展正面引导,尝试推行“规范经营示范街”、“规范经营示范区”创建工作,利用典型引路,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创造文明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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