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教三字第0940058849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教三字第0940058849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9条;并自九十四学年度施行(原名称:高雄市国民小学实施九年一贯课程学生成绩评量办法)
第1条 高雄市为办理国民小学学生成绩评量事宜,保障学生权益,并依据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成绩评量准则第八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高雄市公、私立国民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成绩评量,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本市国民小学学生成绩纳入国小校务管理系统。
第3条 学生成绩评量旨在了解学生学习情形,激发学生多元潜能,促进学生适性发展,肯定个别学习成就,并作为教师教学改进及学生学习辅导之依据。
第4条 学生成绩评量,应本适性化、多元化之原则,兼顾形成性评量、总结性评量,并适时针对特殊学习状况之学生实施诊断性评量及安置性评量。身心障碍学生之成绩评量,应衡酌该类学生之学习优势管道,弹性调整其评量方式。特殊教育班学生成绩评量方式,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另定之。
第5条 国民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分定期评量及平时评量。定期评量每学期以不超过三次为限,平时评量之次数由任课教师依其课程需要自订之。
第6条 学生成绩评量,依学习领域及日常生活表现分别评量之;其评量之内涵、范围如下:
一、学习领域评量:指语文、健康与体育、数学、社会、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等七大学习领域,依能力指标、学生努力程度、进步情形评量之,兼顾认知、情意及技能等层面,并重视各领域学习结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现评量:依学生出席情形、奖惩、日常行为表现、团体活动表现、公共服务及校外特殊表现等方面评量之。学校运用弹性学习节数所安排之课程及信息、环境、两性、人权、生涯发展、家政等重大议题以融入各学习领域评量为原则。
第7条 教师对于学生学习领域之评量,应视学生身心发展及个别差异,以奖励辅导为原则,并依各学习领域及活动性质,采用下列三种以上之方式办理:
一、笔试:就学生经由教师依教学目标所自编之测验评量之。
二、口试:就学生之表现以口头问答等方式评量之。
三、表演:就学生之表演活动评量之。
四、实作:就学生之实际操作及解决问题等行为表现评量之。
五、作业:就学生各种习作簿、学习单评量之。
六、报告:就学生阅读、观察、实验、调查等所得结果之书面或口头报告评量之。
七、资料搜集整理:就学生对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应用等活动评量之。
八、鉴赏:就学生资料或活动中之鉴赏领悟情形评量之。
九、晤谈:就学生与教师谈话过程,了解学生反应情形评量之。
十、实践:就学生之日常行为表现评量之。
十一、学生自评:学生就其学习情形、学习成果及行为表现自我比较、评价。
十二、同侪互评:学生之间就学习情形、学习作品及行为相互评比。
十三、其它:如研究、设计制作、问卷调查、学习札记、团体讨论等。
前项评量方式,由任课教师依其教学计划,于学期初送教务处备查后,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并负责评量。
第8条 各学习领域之评量依照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所订学习领域内涵、分段能力指标及评量原则与方式评量之。
第9条 日常生活表现之评量,应依下列评量方式办理之:
一、参酌学生之智能、性向、兴趣、家庭环境及社会背景等因素,并依平日个别行为观察、谈话记录、家庭访视纪录及训导处、辅导室等相关单位汇送之数据实施评量。
二、以八十分为基本分数,并依学生出席情形、奖惩、日常行为表现、团体活动表现、公共服务及校外特殊表现等分别予以加减分数。但对于学生之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加减。
前项第二款加减分数之标准及方式由学校另订之。学生日常生活表现学期成绩未达六十分者,导师应于学期结束前检送学生之相关资料,提请学校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
第10条 学生各项成绩评量纪录以量化纪录为之;辅以文字描述时应依评量内涵与结果予以说明,并提供具体建议。
前项成绩评量之量化范围及计算方式如下:
一、学期成绩以语文、健康与体育、数学、社会、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以及日常生活表现等八项分别计算。
二、学习领域内以个别学科方式评量者,该领域之学期成绩为各学科之学期成绩乘以各该学科之教学节数,所得之总和再除以该领域教学总节数。
三、各段评量成绩为该段平时评量成绩与定期评量成绩之平均。
四、学期成绩为各段评量成绩之平均。
第11条 成绩评量之量化纪录以百分法计分,不排名次,至学期末应将其分数依下列基准转换为优、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记录:
一、优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
五、丁等:未满六十分。
第12条 学生学期成绩评量纪录,每学期应以书面通知家长及学生,其内容以等第为主,辅以文字描述。但成绩通知单应以个别学生之评量纪录为之。学生或其家长对成绩有疑义,应于接获成绩单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13条 学生于学校实施定期评量时,因故经准假缺考者,准予补考。但无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补考,缺考领域之成绩以零分计算。
前项补考成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因公、丧请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实得分数计算。
二、因事、病请假缺考者,其成绩为六十分以下者,依实得分数计算。超过六十分者,超过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14条 学生各项成绩之登记及处理,由导师主办。学生成绩登记表,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另订之。
第15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对学生成绩评量结果及纪录,应负保密之义务,非经学校、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作为非教育之用。
第16条 学生日常生活表现之学期成绩,经评定为丁等者,应由辅导单位项目辅导。学生学习领域之成绩,经评定为丁等者,任课教师应对该生实施补救教学措施。
第17条 学生毕业总成绩以语文、健康与体育、数学、社会、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及日常生活表现等八项分别计算之,其中一年级至四年级各占百分之十五,五年级至六年级各占百分之二十。
第18条 学生毕业成绩有四项达丙等以上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规定者,发给修业证明书。
前项成绩应包括日常生活表现。
第19条 本办法自九十学年度起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九十四学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