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文壹字第0941127353-1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41127353-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常态展览门票收费数额如下:
一、全票:新台币二○元。适用对象:一般观众。
二、半票(优待票):新台币一○元。适用对象:军警学生、持有低收入户证明者、机关学校团体二十人(含)以上(须一周前函知),以上均凭证(函)优待。
第3条 下列参观者,凭证免费优待:
一、学龄前儿童。
二、退休(役)军公教人员。
三、年满六十五岁以上长者。
四、身心障碍者及其陪同者一人。
五、持博物馆学会会员证者。
六、持台北市政府核发之有效儿童护照者。
第4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一条规定,适时检讨修正。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