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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国立台湾博物馆门票收费标准」

时间:2005-12-01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文壹字第0941127353-1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41127353-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常态展览门票收费数额如下:

一、全票:新台币二○元。适用对象:一般观众。

二、半票(优待票):新台币一○元。适用对象:军警学生、持有低收入户证明者、机关学校团体二十人(含)以上(须一周前函知),以上均凭证(函)优待。

第3条 下列参观者,凭证免费优待:

一、学龄前儿童。

二、退休(役)军公教人员。

三、年满六十五岁以上长者。

四、身心障碍者及其陪同者一人。

五、持博物馆学会会员证者。

六、持台北市政府核发之有效儿童护照者。

第4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一条规定,适时检讨修正。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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