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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2-08-06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发布日期:2002-8-6

执行日期:2002-8-6

生效日期:1900-1-1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六章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省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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