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发布日期:2002-8-6
执行日期:2002-8-6
生效日期:1900-1-1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六章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省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